經常聽說,某某國家公職人員因受賄判刑,但你知道么?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在工作崗位上利用職務便利進行受賄,也會觸犯法律的!今天記者獲悉,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就宣判了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
被告人趙某、李某、王某系許昌某房地產公司員工,趙某、李某為該公司銷售主管,王某為該公司置業顧問,幾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與購房客戶談房價時,利用購房客戶希望低價購買房屋的心理,以領導有購房名額、工抵房、團購房等理由,向購房客戶索要數額不等的好處費。
三人在許昌某地產公司時,趙某共參與索賄6次,金額共計106000元;李某共參與索賄4次,金額共計85000元;王某共參與索賄3次,金額共計8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李某、王某索賄數額較大,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鑒于案發后三被告人均主動投案,退出違法所得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最終,依法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人違法所得贓款共計184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許多人以為民營企業員工利用職務便利賺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些人以為自己非國家工作人員,便不存在受賄犯罪,從而隨意的索賄、受賄。但是,許多看似平常的“外快”可能就是商業賄賂行為。
因此,在平常的商業交往行為中,普通人也應當分考慮贈送款物的緣由,以及雙方是否有職務上或者商業行為上的請托關系,要正確區分人際交往中的正常饋贈與受賄,避免最終落個鋃鐺入獄。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