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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歲男孩商城內被狗咬傷,法院:商戶賠償70%,商城賠償30%

              2021-11-2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安陽“狗咬人”事件牽動著所有人的心,隨著處理結果通報總算告一段落。現實生活中飼養寵物的人非常多,貓、狗咬傷人的事故時有發生,如果商戶在商城內違規飼養犬只,商城也未盡到監管義務,造成犬只咬傷孩子的事故,這個責任又該誰來承擔呢?今天,記者獲悉,焦作中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男孩在商城遭犬咬傷

              今年9歲的亮亮(化名)家住山陽區,2020年10月30日下午,亮亮在其爺爺趙某的帶領下,來到位于人民路東段的一家商城內購買學習用品。趙某說,該商城是一個開放性的集貿市場,有多個大門。

              當日17時許,亮亮跟爺爺說要上廁所。在亮亮上廁所期間,趙某就騎著電動車從另外一個門轉了一圈然后又到亮亮上廁所的地方等候。但是,從廁所出來的亮亮沒等到爺爺,就一個人來到該商城的西門等候。

              就在這時,一條黃色土犬只撲到亮亮身上將其咬傷,之后該犬只跑出西門外。趙某趕到立即報警。隨后,送亮亮到附近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3038元。

              在民警走訪中了解到,2020年10月29日早上,這條狗在該商城門口還曾將另一家商戶的未成年孩子的胳膊和臉咬傷。通過大家查看監控、兩個被害人家屬和其他工作人員一致指認,認為該咬傷人的犬只系該商城商戶王某、孫某夫妻倆所飼養。

              于是,亮亮及其監護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犬只飼養人王某、孫某與該商城經營者連帶賠償醫療費3058元、補課費1500元、營養費6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計7358元。

              判決:商戶賠償70%,商城賠償30%

              王某和孫某辯稱,該咬傷人的犬只毛色與其家飼養的犬只毛色不一致,因此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該商城負責人認為,商城無權干涉商戶飼養寵物。

              一審法院認為亮亮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是王某、孫某飼養的動物造成了其人身損害,不具有因果關系;其要求該商城承擔人身安全的保障義務,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圍,因此駁回亮亮的訴訟請求。

              亮亮及監護人認為,不同電子器材下拍攝的同一條犬只的顏色是有所差距的,不能因此就否認咬傷人的犬只不是王某和孫某的;商城沒有盡到管理、保護公眾安全的義務。因此,上訴至焦作中院,要求改判。

              焦作中院結合一審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訴辯意見,通過比對體態特征、考察活動軌跡以及公安機關接處警情況等,可印證咬傷亮亮的犬只系被上訴人王某、孫某飼養。

              最終,焦作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亮亮醫療費3038元、營養費100元、交通費5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合計4188元,王某、孫某賠償70%、即2931.6元,該商城賠償30%、即1256.4元。

              說法:商城應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屬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亮亮被王某、孫某飼養的狗咬傷,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關于王某、孫某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王某、孫某在該商城這樣人員密集場所違規飼養犬只,且未采取任何管束安全措施,放任該犬只在商城逡巡出入,導致兒童亮亮被咬傷,并給其造成精神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孫某應對亮亮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該商城的責任劃分問題。該商城作為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對相關公眾的人身安全負擔合理的保障義務,而該商城疏于恪盡安全保障義務, 放任商戶飼養犬類、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犬類出入商城活動,不進行勸阻制止,對受害人亮亮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城、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亮亮的損失由王某、孫某承擔70%,商城承擔30%。


              分享到: 編輯:李怡萍 統籌: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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