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發生交通事故也許很常見,也經常有車主或駕駛人員采取“私了”的方式協商解決問題。那么,“私了”后,還能找保險公司理賠嗎?今天(25日),記者帶你看一起許昌中院經審理的案例,幫你找答案。
“私了”過后引發的賠償案
張某駕駛三輪電動車,與王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自愿賠償王某車損1500元,并按約定履行了支付義務。后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賠付3.7萬元后,依照《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以代位追償權糾紛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墊付的3.7萬元理賠款。
許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和王某簽定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在未被依法撤銷或確認無效的情形下,該調解協議對事故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張某已履行完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保險公司請求張某賠償3.7萬元理賠款于法無據,依法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私了”就意味著放棄其他賠償權利
許昌中院三級高級法官吳濤表示,本案涉及的代位追償,是指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后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是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確保被保險人能夠得到及時的賠償,但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額外收益。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和事故另一方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就意味著放棄對事故另一方要求其他賠償的權利同時也就喪失了請求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如保險公司在不知道被保險人已經簽訂賠償協議,并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做出理賠的,這筆理賠款就屬于不當得利,保險公司可依法要求被保險人返還其墊付的理賠款。
本案中保險公司不能對張某行使代位追償權,但可以以不當得利,要求王某返還理賠款。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