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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參加“七日游”套餐外項目受傷,誰擔責?

              2022-11-2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報團旅游,玩得不盡興,自己去參加“七日游”套餐外的項目,沒想到意外受傷。那么,旅行社是否要為此埋單。今天(27日),義馬市法院審結的這起案例,給出了答案。

              案情:報團游,自己玩“過山車”受傷

              徐某利用國慶長假,報名跟團“七日游”,徜徉青山綠水放松身心。景區自由活動時,徐某意猶未盡,自行乘坐行程外項目“過山車”時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肋骨骨折,住院治療花費3萬元,后多次與旅游社和景區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法院。

              河南義馬市法院審理認為,徐某跟團旅游乘坐“過山車”受傷,旅行社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徐某乘坐的“過山車”屬于套餐外自費項目,不在旅行社安排的行程內,酌定旅行社承擔10%的責任。旅行社在保險公司買了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未超過保險限額,保險公司應在旅行社責任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景區在經營活動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徐某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因徐某訴前已與景區就賠償事宜達成賠償協議且景區已按協議履行完畢。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徐某損失3000元,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出游旅行社應全程盡到安全提示義務

              旅游出行人身安全第一,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明確出行地點及服務范圍,全程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作為游客游玩過程中也要注意人身安全,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項目,應根據自身條件選擇,防止發生事故;景區應當加強景區治理,定期維護游樂設施,對存在安全風險的游玩項目,應在顯著位置標注安全提示,創造舒適安全的游樂環境。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


              分享到: 編輯:張丹婭 統籌:周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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