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店維修員楊某維修完付某的輕型貨車后,付某先啟動汽車后下車將擋車的三角木踢掉,此時車輛溜車軋到楊某雙腳。維修車輛啟動溜車傷人,算不算交通事故?今天記者從河南省高院獲悉,此案二審已經有了結果。
庭審:是否為交通事故成爭議焦點
該案發生時間在2019年10月22日15時許。
事故發生后,楊某被送到醫院治療。經司法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因付某的案涉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楊某將付某和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8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首先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在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的一種強制保險。使用交強險的前提必須是交通事故,本案是在車輛維修期間造成的損害,不屬于交通事故。另外,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相關規定,被保險車輛在營業場所維修保養期間造成的人身傷害,保險公司商業險,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案涉車輛雖然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但本次事故不屬于上述兩險的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比照適用保險條例進行賠償。
河南省平輿縣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付某在本案事故中的責任問題,其明知楊某還在車底未出來的情況下啟動車輛,并將擋車的三角木踢掉,其對溜車致使楊某雙腳受傷的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關于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和案發現場的實際,本次事故不宜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本次事故發生在汽修店門口,付某將車輛啟動,隨后踢掉三角木導致車輛向后溜滑,造成楊某受傷。當時的車輛狀態明顯屬于“通行狀態”,故本次事故雖不是典型的交通事故,但符合“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可比照適用交強險賠償的范圍,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另判斷商業三者險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于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車輛是否在維修場所處于維修期間。本事故是由付某啟動車輛、踢掉三角木等一系列舉動造成的,表明付某已經對車輛處于支配、控制的地位,意味著楊某對車輛的維修已經結束。且此時案涉車輛停放在汽修店外的道路上,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答辯意見不成立。
綜合各方情況,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楊某各項損失17.4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提醒:停車要按下駐車制動,無論何處行車安全第一
平輿縣法院辛店法庭庭長魏志宏表示,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相關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發生事故,引發損害賠償的案件參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處理。
日常生活中,田野機耕道、鄉間小道、房前屋后自然通車形成的路面等,均屬于可能通行機動車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因此,提醒廣大車友,停車要按下駐車制動,無論何處行車安全都是第一位的。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