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前拍攝婚紗照,本是高興事,可是未經同意,自己的婚紗照卻被當成賣家秀。11月23日,記者從二七區法院了解到,這個案件已有了結果。
2022年9月,李某在瀏覽網購頁面時發現某網店未經自己允許,竟將自己的結婚照作為賣家秀圖片用于其售賣商品的宣傳。李某立即聯系網店客服要求刪除照片,但網店非但拒不刪除,還對李某照片面部進行涂畫后繼續使用,李某見與商家協商無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網店未經李某同意使用其照片用于店鋪經營,且在李某發現并要求其刪除照片后,僅對照片面部進行涂抹后繼續使用,該行為已經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權,網店應當停止侵權、并向李某賠禮道歉。關于李某的經濟損失部分,雖然該網店侵害了李某的肖像權,但是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由于網店已銷售的商品并不完全是因為使用了李某的照片,因此,法院酌定該部分經濟損失為1000元。李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付的公證費、律師費等屬于合理開支,費用網店應當予以承擔。因此,法院判令該網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在店鋪中的侵權照片及相關鏈接,并在店鋪首頁醒目位置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同時賠償李某各項合理損失共計7000元。
說法:網店商家不可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照片
《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020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民法典規定了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圍,若超出該范圍,則應當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會構成侵權,侵權人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網店商家為了更好地銷售產品,常配有賣家秀圖片,但在使用圖片過程中,不可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切實做到合法經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