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書不能算偷……竊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么?”這段出自《孔乙己》中的名場面,每每提起都讓人忍俊不禁。現實生活中,確實也有一種“竊書”的人,竊取他人腦力勞動成果、侵犯著作權,販賣各類非法盜版書籍。今天,記者獲悉,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已審理一起侵犯著作權罪案,被告人丁某獲有期徒刑3年零8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丁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人丁某可謂“慣偷”,在2010年就因盜竊罪入獄3年多。2018年,丁某“重操舊業”,只不過這次他偷的是無形的“知識財富”——出版書籍。他注冊成立一家圖書有限公司,在許昌等地以流動書攤和直營店、加盟店的形式銷售盜版圖書。
截至案發,丁某銷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非法出版物3000余冊,同時,經河南省新聞出版局鑒定,在丁某多地倉庫及店鋪中查獲的圖書中有1.2萬余冊為非法出版物。丁某則認為,他只是銷售盜版書籍,也沒有去刊印發行他人書籍,怎么能算侵犯他人著作權呢?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銷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非法出版物,屬于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行”行為,且涉案圖書上萬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處丁某有期徒刑3年零8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說法:非法發行他人作品按侵犯著作權罪處罰
許多人以為侵犯知識產權只是普通侵權,殊不知還有可能觸犯刑法。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發行”的認定及相關問題認為,“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宋帆 陳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