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拒不答辯、拒不提交證據,二審提交證據,導致一審判決結果被改判。今天,鄭州航空港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這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告因故意逾期舉證、浪費司法資源被該院罰款5萬元。
據了解,胡某訴某建筑裝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在鄭州航空港區人民法院一審過程中,法院向某建筑裝飾公司送達了開庭通知書、傳票等應訴手續。某建筑裝飾公司簽收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材料。
庭審結束后,法院向某建筑裝飾公司郵寄了原告胡某提交的證據材料,要求其“收到后三日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某建筑裝飾公司簽收材料后,未按要求提交質證意見,后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某建筑裝飾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并于二審過程中提交證據,導致一審判決結果被改判。
鑒于某建筑裝飾公司一審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意逾期舉證,遲至二審階段方提交證據,嚴重違反誠信訴訟原則,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依法應予嚴懲,鄭州航空港區人民法院遂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決定。
經訓誡,某建筑裝飾公司認識到自身錯誤,并全額繳納了罰款。
記者 魯燕 通訊員?王惠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