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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丨意外猝死,25萬元保險金不賠?判決來了!

              2025-10-29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被保險人因病突然身故,家屬不同意尸檢鑒定,保險公司以無法查明死因為由拒絕賠付,這該怎么辦?今天,來看鞏義市人民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張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險”并附加了猝死保險條款。2024年4月,張某因意識喪失、呼之不應被緊急送醫,治療無效后死亡,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張某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驟停。

              張某家屬請求保險公司給付猝死保險責任保險金25萬元,保險公司則認為,應當通過尸檢進一步明確被保險人張某的死亡原因,被張某家屬拒絕。保險公司即以拒絕配合尸檢導致死亡原因不明確為由,拒不給付。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張某的家屬向鞏義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尸檢并非保險單中明確約定的合同義務,在被保險人死亡已經給其家屬帶來悲痛情緒的情況下,尸檢不可避免地會對死者家屬造成進一步的心理創傷。在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死亡原因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應將尸檢義務強加給家屬,故家屬拒絕尸檢不應被直接認定死亡原因不明確。因此,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張某家屬賠償金25萬元。

              說法:認定不符合保險單的約定須提供證據

              本案爭議焦點為如實告知義務的適用以及尸檢是否是電子保單約定的猝死保險條款中理賠的必須要手續。

              首先,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保險人的詢問為前提。我國《保險法》采取的是“詢問告知主義”,即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但該義務的前提系保險人向投保人提出詢問。案中保險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投保時向投保人提出了詢問,故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張某家屬提供的醫學診斷證明及死亡證明,能夠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符合保險單的約定,保險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不符合保險單的約定,應認定被保險人的死亡符合保險單的約定。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夢卓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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