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價租用享新機”“隨租隨還,租完即送”……花樣繁多的廣告語,讓不少人頭腦一熱就簽約了,等反應過來,才發現原來的承諾全都暗含陷阱,而自己也面臨償還高額租金的局面。今天,來看鞏義市人民法院發布這起“租機”引發糾紛的案例,提醒你警惕此類“租賃”陷阱。
今年3月底,某公司作為商家(甲方)、平臺(丙方),張某作為租戶(乙方),簽訂《租賃服務協議》一份,該合同約定:張某向該公司租賃全新蘋果手機一部,租期6個月,同時約定租金及違約條款等內容。張某支付兩期租金及服務增值費共計6000余元后,認為租金總體價值遠超手機價值,隨后不再支付。該公司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按照協議賠償9000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某公司和張某簽訂的《租賃服務協議》雖名為租賃,但兼具融資、融物的屬性,屬于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某公司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違反金融監管準入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與張某簽訂的《租賃服務協議》實質上系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高額獲利,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故認定案涉《租賃服務協議》無效。
因協議無效,張某應向該公司返還手機,現因其未能及時向該公司返還手機,且不可避免地因使用、時間的流逝發生貶值風險,降低手機的效用,故張某應返還與合同簽訂時手機價值數額相當的款項,已經支付的履約保證金、租金、服務費等直接用于抵扣該款項,故張某應向該公司支付款項 3772元及部分利息損失。
說法:別讓一時“輕松體驗”變長期“買斷負擔”
近年來,各類“先用后付”“短期租賃”服務因其靈活便捷的特點迅速走紅,不少消費者被所謂的優惠活動吸引,一些不法商家打著租賃的旗號,實際上進行著變相的借貸業務或在用戶協議中暗藏“逾期自動買斷”條款,一旦未按時支付尾款,消費者往往被迫以遠超市場價的高額費用買下設備。這種看似方便的租賃模式,實則可能將人拖入“低價體驗—高額違約”的消費陷阱。
我國《民法典》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規定還明確,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 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辦案法官在此提醒,在點擊“同意”前,務必細讀協議內容,理性評估自身還款能力,別讓一時的“輕松體驗”,變成長期的“買斷負擔”。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