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22日中午,小雨乘坐劉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與岳某駕駛的小型客轎車不慎發生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主要責任,岳某負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致小雨受傷,造成椎體、肋骨等多處骨折。小雨在醫院住院治療29天。因無法達成一致賠償協議,小雨訴至鞏義市人民法院,要求劉某、岳某及岳某駕駛車輛的車主李某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4萬余元。那么,小雨大學尚未畢業,除醫療等賠償外,能主張誤工費嗎?今天,來看法院如何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小雨系鄭州某大學會計學院會計學的大學生,交通事故發生時尚未畢業,該階段屬畢業學年;但該學院鼓勵大學生積極就業,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另外小雨已年滿23周歲,已經具備就業的能力和就業的時間等因素,能夠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根據小雨提供的證據,2024年9月,小雨就與某運輸公司簽訂《就業協議書》,約定錄(聘)用崗位為會計,報到期限為2025年7月前,還約定試用期后每月工資為3400元。小雨自2024年9月30日起,即在該公司實習,直到小雨這次到學校辦事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根據調查事實,小雨己參加實習工作三個月,可隨時正式報到入職,所以有權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
經法院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對小雨的傷情進行鑒定,司法鑒定誤工期150天,意味著小雨近半年內無法工作。因為小雨試用期期間沒有工資收入,無法證明自己誤工損失的確切數額,法院綜合考慮,參照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按誤工期150天酌定計算小雨的誤工費為1.6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某作為岳某駕駛車輛的車主,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應與岳某共同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小雨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則由岳某根據事故過錯責任比例賠償。除應當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外,還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判決岳某、李某共同賠償小雨各項損失3.4萬余元。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說法:通過勞動獲取報酬的期待應得到法律認可與保障
對于即將踏入職場的大學生而言,其通過勞動獲取報酬、實現個人價值的期待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障。小雨雖因事故發生在工作前夕而未能實際取得工資收入,但其為就業已做好準備,法院基于司法鑒定確定的誤工期,并參照當地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這一合理標準進行酌定,不僅彌補了小雨因無法工作所遭受的間接損失,更向社會傳遞了法律對勞動者預期利益的關注與維護,體現了對正在求職就業大學生的尊重和保護。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魏光輝 楊曉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