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后,一方不僅拖欠撫養費,還強行帶走孩子并藏匿不讓孩子上學,隨后反倒起訴爭奪撫養權,即使孩子愿意跟隨生活,法院一定會支持嗎?今天,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前夕,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此案判決結果。
案情:藏娃休學引發撫養權糾紛
劉某與李某于2015年6月登記結婚,2016年10月生育一子明明(化名)。2020年3月27日劉某與李某協議離婚,約定明明由劉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2000元,直至明明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李某在不影響明明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每周可探望孩子,但應提前通知男方協商探望方式和時間,探望每周最少三次。
離婚后,明明跟隨劉某生活,現就讀于居住地附近的鄭州某小學二年級。李某共計支付撫養費用14028元后,未再按約定支付撫養費。2024年10月,李某將明明帶走后未按約定送回,劉某與李某發生爭執。李某遂藏匿明明,不讓其繼續上學。三個多月后,劉某起訴,請求確認明明由其撫養,李某支付撫養費且不得侵犯其撫養權。李某反訴,請求明明變更為由其撫養,劉某支付撫養費。
判決:駁回撫養權變更訴求,明確權責細化探望方案
法院查明,劉某月收入4500元左右,李某稱自己在鄭州有穩定工作,但未提交工資流水。李某提交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主張其在該村有門面房兩間,有租金收入。劉某質證稱該門面房系李某父母的房屋,李某父母在該房內居住,李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劉某未盡到撫養義務,導致明明身心健康受損。李某稱,明明已年滿8周歲,訴訟中要求跟著李某生活。
法院最終判決,明明由劉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明明年滿18周歲止;李某享有探望權,具體為明明上學期間每周五放學后由李某接走、周一早上送回學校上學,寒暑假可接走一個月,具體時間雙方可自行協商,劉某應予以協助;李某向劉某支付拖欠的撫養費9萬余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及李某的全部反訴請求。
說法:惡意藏娃侵權益,不支持變更撫養關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明明應否變更為由李某撫養,以及未撫養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如何確定。
辦案法官表示,撫養權判定的核心準則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依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已滿8周歲的子女,撫養權判定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但該意愿并非唯一裁判依據,需結合全案情況綜合考量。同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父母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爭奪撫養權,必須保障未成年人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案中的李某,存在雙重明顯過錯。其一,離婚協議明確明明由劉某撫養,李某支付撫養費,且李某探望的時間、方式都作出了明確約定。但李某長期拖欠撫養費,拒不履行法定撫養出資義務;其二,擅自藏匿孩子、強行中斷其義務教育,剝奪孩子正常受教育權利,同時阻撓劉某行使監護、撫養權利,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
考慮到明明年僅8歲,處于身心成長、學業養成的關鍵階段,長期缺失一方關愛不利于其成長,為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細化了探望方案,確保孩子在父母雙方關愛中健康成長,同時又保障其正常學業不受影響。
記者 魯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