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有沒有刷到過,熟悉的博主娓娓道來,語氣、音色、說話風格一模一樣,讓人下意識以為是博主本人更新內容、推薦好物。你憑著對博主的關注與信任,瀏覽下單,殊不知這聲音,根本不是本人。今天,我們一起看看河南省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一起案例。
張某系國內知名軍事博主,在多個網絡平臺擁有大量粉絲,具有較高的公眾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某日,張某發現一個賬號未經許可,擅自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對其聲音進行復制、合成,并以其名義大量發布音頻內容吸引流量,最終以銷售商品為目的進行商業變現。張某將該賬號的實際運營者李某訴至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另查明,李某此前曾因未經許可發布涉張某相關視頻遭平臺下架,事后李某雖主動接洽張某協商內容授權事宜,但未達成合意。李某在明確知曉自身行為涉嫌侵權的前提下,仍持續發布侵權音頻內容。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擅自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對張某的聲音進行復制、合成,且合成的音頻在音色、語調等方面與張某本人聲音高度一致,足以使不特定網絡用戶誤認為系張某本人發聲;同時,李某在明知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仍擅自使用張某的網名,假冒張某身份發布涉案音頻。該行為已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姓名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張某姓名權、聲音權益的行為,刪除運營的全部侵權賬號及內容,公開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張某經濟損失。
說法:聲音權益作為人格權予以保護
聲音與肖像、姓名一樣,都是民事主體的外在表征。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將自然人聲音權益作為人格權予以保護。聲音是通過聲紋等載體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表征。經人工智能技術合成后的聲音是否具備可識別性,關鍵在于能否識別出自然人主體身份。對此,不能僅依靠聲紋辨認、聲紋確認的客觀標準,還需結合使用方式,將新的聲音的音色、語音語調、發音風格等與自然人聲音作對比,同時根據自然人的社會知名度,采取一般社會公眾、一定范圍內公眾的主觀標準進行綜合判斷。如果一般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公眾根據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能夠識別出特定自然人的,則該聲音屬于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范圍。未經自然人許可使用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的聲音,構成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侵權。
記者 魯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