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后,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行政案件管轄有調整。今天記者獲悉,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管轄制度,優化行政審判職能配置,河南省高院已印發《關于調整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原則上不再管轄行政案件。《意見》自6月6日起執行。
具體調整如下:
1.原由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調整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包括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以鄭州市有關行政機關為被告的土地、房屋登記行政案件;以鄭州市各級公安機關為被告的公安管理類行政案件。
以省直廳局機關、中央駐豫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鄭州市有關人民法院管轄。
2.原由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以省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鄭州市金水區、中原區、二七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上街區六個市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涉省內黃河流域的環境資源行政案件仍由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
《意見》施行前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已經接收材料但尚未立案的一審行政案件移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下轄的基層人民法院處理。
《意見》施行前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已經立案的一審行政案件繼續由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按程序處理、審理。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