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酒局醉酒后發生意外死亡,同飲者及其他負有照顧義務的人員侵權賠償責任如何認定?今天,一起來看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審結的這起案件。
原告趙某才和鄭某系夫妻關系,趙某是其次子。被告張某與死者趙某相識,曾經合作過裝修和設計業務。2022年7月12日18時許,張某約趙某、劉某一起吃飯,劉某約了李某,李某帶上山某一起赴宴。后張某和劉某及死者趙某三人一起前去KTV。通過監控視頻顯示,趙某在KTV時已經處于醉酒狀態。三人離開KTV時,張某叫了邱某所駕駛的出租車送趙某離開,張某向邱某支付車費60元并告知邱某大概的送達地址。邱某將趙某送達至其居住的隔壁小區門口后,張某又支付其50元錢讓邱某送趙某上樓回家,邱某收到錢款后,錄了現場視頻發給張某,視頻顯示趙某并未進入小區。后邱某并未按照張某要求護送趙某回家而自行駕車離開。2022年7月13日早上,趙某被路人在七里河發現死亡。經鑒定,趙某體內乙醇含量為1.64mg/ml,確定趙某溺水死亡。
法院審理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被告張某、劉某和邱某分別賠償原告趙某才、鄭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冰柜存放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11503.15元、55751.58元、55751.58元;駁回原告趙某才、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張某、劉某提出上訴后,鄭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聚餐喝酒相互要盡到安全注意義務
我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以及飲酒對人體造成的影響應當有明確的認知和自我控制能力,其受邀參加酒局過量飲酒并致醉酒后落入河中死亡,應當對其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酌定趙某對其死亡后果自行承擔80%的過錯責任。張某系酒局的組織者,且為酒局中唯一與趙某相識的人,其與其他被告相比應當負有更大的提醒、勸阻、照顧等安全注意義務,確定其承擔10%的過錯責任。劉某參與第一次酒局及后續的KTV活動并與趙某一同離開KTV,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因其與趙某此前并不相識,且并非酒局組織者,確定其承擔5%的過錯責任。邱某作為酒局外的第三人,與趙某并不相識,但其收取委托費用后未完成委托事項,故根據其出租車司機的身份及其所負義務,確定其承擔5%的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范利辰?董晨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