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婚姻即將破裂,孩子該由誰撫養?以往此類案件大多是夫妻雙方為爭奪孩子撫養權打官司,但鞏義市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不一樣的離婚案。孩子是養子,到底該由誰撫養?今天,鞏義市法院對外發布該起案件。
周某與王某于1989年8月1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領養一子小王,現年17歲,正在上高中。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鞏義市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要求小王由王某撫養,但王某以在外打工及其母親年齡較大為由要求周某撫養養子小王。周某和王某均表示拒絕撫養小王。
經審理,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保護原則,最終判決不準周某與王某離婚。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提醒:拒絕撫養孩子,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父母子女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民法典》的規定。王某和周某婚后感情不順,但無論如何,作為小王的父母,二人都有義務和責任來保障小王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本案中雙方均表示拒絕撫養小王,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讓雙方承擔起屬于自己的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真正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妥善解決存在的矛盾糾紛。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